集装箱,作为最常见的一种货物运输组件,广泛应用于国内外物流行业之中。集装箱的发明,其成功之处在于其产品的标准化以及由此建立的一整套运输体系。能够让一个载重几十吨的庞然大物实现标准化,并且以此为基础逐步实现全球范围内的船舶、港口、航线、公路、中转站、桥梁、隧道、多式联运相配套的物流系统。
集装箱的出现,大幅度的提升了物流效率,更让杂货船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集装箱应用之广泛让人惊叹,其数量之庞大也让人侧目,相信没有人能说清楚现在有多少只集装箱在各行业的物流环节之中。
有人会问,集装箱是金属制成品,有没有有效期?
会不会一定时间后就不能用了?
有没有像可移动罐柜、气体容器等的那样有检验呢?
小编现将这些深浅不一的问题给大家解释一下。
早在初期,集装箱的结构和规格各不相同,影响了集装箱在国际上的流通,亟需制定集装箱的国际通用标准,以利于集装箱运输的发展。集装箱标准化,不仅能提高集装箱作为共同运输单元在海、陆、空运输中的通用性和互换性,而且能够提高集装箱运输的安全性和经济性,促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同时,集装箱的标准化还给集装箱的载运工具和装卸机械提供了选型、设计和制造的依据,从而使集装箱运输成为相互衔接配套、专业化和高效率的运输系统。
为解决集装箱的标准化问题,《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以下简称CSC公约)应运而生,经历次修订,如今,集装箱都是严格按照该公约附则进行生产、试验、检验认可和维修。
CSC公约规定了集装箱的载荷、最大营运总质量或额定质量、最大允许有效载荷和空箱质量的定义,还规定集装箱需要有安全合格铭牌及铭牌上须注明的内容等。
CSC公约第2条,对集装箱的维护和检验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箱主须负责集装箱的维护,使其处于安全状态,并规定集装箱须定期检验,生产日期与初次检验日期的间隔不得超过五年。新集装箱的后续检验和现有集装箱的再次检验的间隔不得超过30个月。所有检验都须确定集装箱是否存在可能对人员造成危险的缺陷。
我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明确船用集装箱应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船舶运输,目前,这个机构就是中国船级社。
但是,现实中存在一个重大问题:如此数量庞大的集装箱队伍,船级社是如何完成检验和定期检验的?
当然,国际海事组织工作人员也想到了,所以,一个集装箱检验的替代方案被写入了CSC公约附则I之中。
这个替代方案就是—— 连续检验计划
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这个计划吧。
1)检验的主要内容:
所有检验须确定集装箱是否存在可能对人员造成危险的缺陷。检验须结合大修、翻新或出租退租交接时进行。
2)检验周期:
任何情况下每30个月至少检验一次。
3)连续检验计划的复审:
连续检验计划也不是一层不变的,如果有被证实的违反相关标准的检验或虚假事项,则相关机构须对该连续检验计划开展调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延续。如无特殊情况,批准的计划也应进行复审。
4)连续检验计划的核心要素:
为确保集装箱检查的一致性及其持续运输安全,有关缔约国须确保每一规定的定期检查计划或经批准的连续检查计划包括以下要素:
1.检验方法、范围和标准;
2. 检验频率;
3. 检验人员资质;
4. 保存记录和文件的系统,其要素包含:
缔约国须对经批准的计划定期审核,以确保其符合该缔约国批准的规定。当不再符合批准条件时,缔约国须撤销批准。我国的情况还是上面所说的被授权的船级社。